2005年3月1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货车损路产 车辆单位赔
蔡永江

  近日,海宁市公路管理段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了一起损坏路产案件。
  上海某贸易公司的黄某驾驶“东风”货车在海宁东西大道上与一辆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,共损坏行道树3棵,百米桩1根,污染沥青路面145平方米,共计价值9070元。
  鉴于黄某已死亡,公路段把上海某贸易公司告上法庭,法院判决黄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公路设施损坏赔偿9070元,由该贸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。